律师本色_第59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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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9节 (第2/3页)

的款项三五千元,因第三人和被告双方存在非正常关系,从常理来讲,这些钱都应该属于赠与。”女律师辩解道。

    ??“被告代理人,第三人与被告是共同居住生活,还是偶尔住几天?”女法官问道。

    ??“基本上在原告不在家期间,第三人都是在被告处居住。”方轶道。

    ??“原告,你的工作性质是什么样的,是否需要经常出差?”女法官问道。

    ??“原告是公司高管,六年前被派往外省担任总经理,所以属于常驻外省,每隔一段时间可以休假。”女律师道。

    ??原告不在本省工作这是事实,只要法官到单位一调查便可了解,所以女律师犯不着为这事撒谎。

    ??“第三人,是这样吗?”女法官看向胖子,眼神中闪过一丝厌恶。

    ??“是,我媳妇经常不在家。所以我就一失足成千古恨。”第三人的态度很好。

    ??“第三人,你是经常居住在被告处吗?”女官问道。

    ??“大部分时间是在她哪居住。”第三人道。

    ??“你是做什么工作的?”女法官问道。

    ??“我在县里开了一家劳务公司。”第三人道。

    ??第132章 吴小清凌乱了

    ??“被告是做什么工作的?”女法官问道。

    ??“被告刚认识本案第三人时,是在ktv工作,后来两人同居后,被告便辞职在家待业了有三年多,再后来,被告通过同学的介绍认识了一家知名白酒公司的代理商的老板,开始给那家代理商的老板做助理。”方轶道。

    ??这些情况都是被告柴瑶瑶告诉方轶的,方轶让她提供社保交费证明,以佐证她工作的事实,但是她说县里的公司很多都不给上社保,只提供了工资单。

    ??其实所为的代理商助理,并非字面上那么简单,她的工作很杂,说白了主要工作就是卖酒,各种方式的卖酒。

    ??“第三人,是这样吗?被告与你同居后辞职在家,三年后才入职白酒代理公司。”女法官问道。

    ??“差不多是这样。”第三人低着头不敢看对面。

    ??……

    ??“被告进行最后陈述。”女法官道。

    ??“……被告认为,原告及第三人仅仅证明了转账的事实,没有充足证据证明第三人的转账行为属于赠与。

    ??而被告提供的证据恰好可以证明,第三人给被告的转账不是赠与,而是其与情人的共同开销。

    ??另外,第三人与被告同居时间长达五年,期间双方互有资金往来,县里一个家庭一年的开销,正常算下来,也不会少于一两万。

    ??对于被告,一个爱美的大学毕业生来说,吃穿用度都比价讲究,所需费用自然要比一般家庭高,第三人与其同居,一年三万左右的开销并不高。

    ??第三人每次给被告的转账金额都比较小,次数比较多,符合日常花费的特征,因为前述费用并非赠与。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陈述完毕。”方轶道。

    ??……

    ??庭审结束,方轶签完笔录离开法院后,给柴瑶瑶打了电话,将庭审情况说了一遍。

    ??下午方轶回到律所,刚进门便被前台叫住了。

    ??“方律师,有您一封ems快件。是海淀法院发来的。”前台说着将一封快递递给了方轶。

    ??方轶打开后,抽出一份判决书,正是李书明借名买车案的判决书。

    ??法院认为,李书明与四s店签订《车辆销售确认单》时朱明并未在场,且各方约定如发生退款,应将款项直接退还李书明,实际购车人应为李书明。四s店在李书明支付三万元款项时对其不具备京城购车指标的情况属于明知。

    ??李书明借用他人名义向四s店购买机动车,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及内容均违反了《bj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且扰乱了京城对车辆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应属无效。

    ??法院最终判决四s店退还定金三万元,因李书明对本案合同的无效具有过错,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故法院未支持李书明要求赔偿资金占用费的请求。

    ??拿到判决书后,方轶立刻给李书明打了电话,告知其相关情况,并拍照片发给了他。

    ??方轶本想将判决书邮寄给李书明,但却被李书明拒绝了,两人有段时间没见了,现在案子赢了,他想要请方轶吃饭,让他周末去市里顺便把判决书带给他。

    ??周五晚上下班,方轶刚走到小区门口,一位身材苗条,有姿色的中年女人走了过来,来人正是公平律师事务所的吴小清。

    ??“方律师您好。”吴小清见方轶走进小区,立刻迎了上去。

    ??这段时间吴小清一直在搜集关于方轶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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